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的体系与完善研究

作者:查重啦     发表时间:2020-09-09 16:40:06   浏览次数:300


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的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接下来本文将分为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概述、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1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概述

1.1 国有企业审计的概念解析

所谓国有企业,一般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投资或者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的含义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国有企业是我国企业形式之一,因此在本质上与其他私人企业都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次,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再次,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经济,但是国家会采用多种手段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后,国有企业体现并贯彻国家各级政府的意志。

所谓审计,是指专门的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特定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资料进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作为一项经济监督活动,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独立性,正是由于审计活动具备独立性的特征,进一步确保了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1.2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有四个组成部分:其一,审计实体法,主要规定审计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职责等实体内容;其二,审计组织法,主要规定审计机关或部门人员组成、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其三,审计程序法,主要规定审计机关或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其四,审计责任法,主要规定审计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审计法律规范分布于《公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之中。

1.3 国有企业审计的法定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审计在法律上有三种形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这三种审计相互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共同构成我国国企审计的制度体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三种审计形式具有下列区别:首先,审计实施的主体不同,内部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社会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审计则由国家审计署实施;其二,审计针对的对象不同,内部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或者单位及其领导成员,社会审计在对象则覆盖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保密单位的则不在此限;其三,审计关注的重点不同,内部审计关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社会审计的关注重点则依据委托的内容而定,国家审计的关注重点为国企资产的增值保值以及内部成员履职的清廉合法性;其四,处理结果不同,内部审计结果向企业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成员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审计结果则会向委托方披露,国家审计结果则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由被审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2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2.1 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初创

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国有企业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陆续建立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3年初,国家审计署成立,此后在审计署主持之下我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审计的探索和尝试。1983年10月,国家审计署依法对天津铁厂展开审计,就该铁厂常年亏损的问题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进行了审计分析,这在我国审计史上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因为此次审计让社会公众逐渐认识到审计的作用与职能。

2.2 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全面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之前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调控,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6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此条例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重要作用。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规范国有企业审计工作。该条例首先将审计对象扩大到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国有全资企业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参与的合作、合资等在内的大多数企业,这对于全面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意义重大;其次,该条例在审计内容上也有所突破,因为以往的国企审计工作关注的是国企审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该条例首次将国企审计的效益性纳入到审计内容当中来。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体系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国企审计法律制度全面发展。

2.3 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是我国首次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审计法律规范,完善了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审计的范围并对国有企业审计在程序和实体上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1998年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负债等情况不实,财务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问题,国家审计署根据优先解决真实性的思路,重点对国企会计信息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大规模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署总结经验,对国企内部控制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专业建议,为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2008年,《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当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国企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不完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国企内部审计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审计法》,而这两部法律对于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以及人员职权均无规定。现行的内部审计规范主要是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而内部审计协会仅仅是行业自治组织,其制定的规范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因此难以对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形成有效的规制。其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机构一般置于董事会之下,而我国国企虽然形式上内部审计部门也是对董事会负责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理的影响和干预,其独立性难获保障。

3.2 国有企业社会审计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社会审计存在问题包括:首先,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未能形成审计结果共享机制,实现审计资源的优化利用。当前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适用的审计规范与标准不同,因而在对同一事项的审计结果可能并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缺乏有效沟通,在审计业务中存在重合交叉的情况,导致了审计成果不能实现共享,甚至出现审计资源的浪费。其次,国有企业的社会审计覆盖面较窄。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要接受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但是实际上由于社会审计需要委托人的委托才能启动,国企并不会主动启动社会审计程序,同时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有限,审计工作无法实现全面覆盖,这就给一些国有企业逃避审计以可乘之机。

3.3 国有企业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包括审计独立性无法保障以及审计监督职责不完善两个方面。独立性是审计活动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活动的显著特征,而我国当前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审计部门在经济上与地方政府的不独立自然难以保障审计活动的公正性。此外,国家审计制度中还未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国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失职的责任追究规定的不明确,这弱化了国家监督的功能。

4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4.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与其他非国有企业在本质上都是经济组织,都同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也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应当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高效运行、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促进国企内部审计发挥应有作用。其次,完善国有企业独立董事制度,弥补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独立性不足的缺陷,进一步为国企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4.2 国有企业社会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在国企社会审计中承担审计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从业人员要加强立法进行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国企社会审计的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准确,与社会审计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密切相关,因此,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审计在国企审计中的作用,应当立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审计的职责加以明确,并规定违反行业规范的惩戒措施,保证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此外,加强社会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审计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资源共享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审计资源,实现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在国企审计监督中的有效配合与协调。

4.3 国有企业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对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具体、细化,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应当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同时还应规定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以及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避免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干预国家审计活动,导致国家审计结果的独立性无法保障。其次,立法对国家审计活动的经费予以保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审计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必须立法对国家审计的经费予以保障,避免地方政府通过经费干预审计活动。最后,立法加强审计机关与司法、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国家审计监督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地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从而有力打击国企内部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震慑作用。

5 结语

总之,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以及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如何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及国家审计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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